(2015)特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汪文海与赵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文海,赵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特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汪文海。被执行人赵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文海与被执行人赵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特民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赵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宴支付申请执行人汪文海案款34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由被执行人赵宴承担申请执行费4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赵宴支付案款34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500元及申请执行费4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特民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綦甲林审 判 员 张爱华代理审判员 朱 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达木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