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门中行终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世军诉钟祥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世军,钟祥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中行终字第000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世军,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钟祥市胡集镇供销社职工,住钟祥市胡集镇农民街**号,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68********。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祥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钟祥市郢中街办承天大道西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1141912-2。法定代表人王平,男,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生兵,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刘世军诉原审被告钟祥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已由钟祥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5日作出(2015)鄂钟祥行初字第00012号行政判决书。原审原告刘世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世军、被上诉人钟祥市国土资源局及其行政机关负责人魏兵、委托代理人陈生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刘世军依据其父刘某富立下的遗嘱,而向被上诉人钟祥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该遗嘱所涉及的继承人为刘世军、刘某超兄弟二人。在刘世军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过程中,刘某超之妻魏某英以刘某超患有脑萎缩正在治疗,需等待其康复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相关手续为由,申请被上诉人暂停办理该变更登记。被上诉人依据刘世超之妻魏英的申请而对上诉人作出了暂缓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通知》。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钟祥市国土资源局对上诉人刘世军作出暂缓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通知》的行政行为是因刘某超之妻魏某英的申请而审查作出的。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刘某超之妻魏某英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判决遗漏了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钟祥市人民法院(2015)鄂钟祥行初字第00012号行政判决;二、发回钟祥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鲁琼丽审 判 员 董菁菁代理审判员 朱瑞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