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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德相与张前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相,张前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448号原告李德相。被告张前辉。委托代理人XX(代理权限:参加开庭、辩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随县厉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相与被告张前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相与被告张前辉在提前庭审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张前辉当庭支付下余树苗款16000元,原告遂向本院请求撤诉,并出具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李德相负担。审判员  张黎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