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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恢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志伟申请执行王兴华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伟,王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恢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王志伟。被执行人王兴华。王志伟与王兴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建民二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恢复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本案程序存在瑕疵,本院经过审委会研究决定由院里提起再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建民二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执行费免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守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