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2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明星、郑西伟与安徽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杨龙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2776号申请执行人:王明星,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执行人:郑西伟,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安徽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周文育,总经理。被执行人:杨龙,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0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杨龙的银行存款42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