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商特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江阴三品包装有限公司等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江阴三品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商特字第00005号申请人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中路289号-2泓昇商务大厦14楼A座。负责人严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伟亮、赵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江阴三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利港工业园澄西园。法定代表人李小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荷娣,江阴市西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以下简称富登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张铮进行审查,并于2015年10月10日召开听证,申请人富登公司委托代理人沈伟亮、被申请人江阴三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品公司)委托代理人薛荷娣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富登公司称:主债务人三品公司为补充流动资金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江阴支行)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并委托富登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为此双方签订编号为富委(2013)8316号《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及补充协议。2013年12月13日,三品公司与富登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富抵(2013)10638号《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三品公司以其所有的土地和房产提供最高额反担保抵押,最高额反担保抵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1165万元,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富登公司为三品公司担保的债务,三品公司在富委(2013)8316号《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应当支付的费用、违约金等,富登公司代偿主合同项下债务及向三品公司追偿产生的诉讼费等费用。2013年12月23日,富登公司与三品公司在江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证编号)。2014年12月16日,富登公司与中行江阴支行签订编号为150166335D14121501-1号《保证合同》,约定由富登公司为三品公司与中行江阴支行之间的编号150166335D141215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债权包括全部主债权本息及相关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履行期满之日起两年。上述合同签订后,2014年12月17日,中行江阴支行向主债务人三品公司发放贷款1165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6月16日。2015年8月12日中行江阴支行发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因主债务人经营不善,已经造成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富登公司根据中行江阴支行的要求,于2015年8月17日向中行江阴支行代偿本息合计人民币11711322.78元。故申请依法裁定:一、准予对三品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江阴市利港镇江市村江市路9号房产[房产证号:]、坐落于江阴市利港镇澄西私营工业园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二、富登公司对上述房地产以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所得款项在富登公司代偿的银行贷款本息合计11711322.78元以及代偿日次日(2015年8月18日)至实际偿还日按年利率24%的违约金、申请费用优先受偿。三、本案申请费用由三品公司承担。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申请人富登公司提供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他项权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履行担保责任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被申请人三品公司对申请人富登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及主张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申请人三品公司辩称:对补充协议中的格式条款不予认可,当时双方协商采用转贷方式贷款共计三年,目前未到还款时间。本院经审查认为:三品公司向中行江阴支行借款,富登公司为其提供保证,三品公司向富登公司提供抵押作为反担保,借款及担保均合法有效。富登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中行江阴支行代偿三品公司欠款11711322.78元,根据合同约定,富登公司为三品公司履行了担保义务后有权向三品公司追偿。三品公司结欠富登公司代偿款11711322.78元及违约金已超出设定的抵押权范围,故富登公司依法对抵押财产在116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申请人三品公司认为富登公司与其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届满前不应主张实现担保物权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江阴三品包装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江阴市利港镇江市村江市路9号房产[房产证号:]、坐落于江阴市利港镇澄西私营工业园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以江阴市利港镇江市村江市路9号房产、江阴市利港镇澄西私营工业园8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1165万元范围内就依法变价后所得款项对江阴三品包装有限公司所欠代偿款11711322.78元、违约金及本案受理费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307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760元(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已预交),由江阴三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支付给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 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艳红本案援引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