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法民初字第03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3497号原告刘某,女,199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壁山区。被告张某,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邓春梅代理审判员  谢建平人民陪审员  刘承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余星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