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3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3497号原告刘某,女,199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壁山区。被告张某,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邓春梅代理审判员 谢建平人民陪审员 刘承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余星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