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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执字第009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胡建彪与李长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945-1号申请执行人:胡建彪,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李长领,男,195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胡建彪与李长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李长领的银行存款280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