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9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胡建彪与李长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945-1号申请执行人:胡建彪,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李长领,男,195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胡建彪与李长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李长领的银行存款280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