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龙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龙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李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梁茵宁,总经理。上诉人珠海市龙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知民初字第5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在审理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诉珠海市龙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珠海市龙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应由侵权结果发生地即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至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珠海市龙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珠海市龙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珠海市龙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上诉人珠海市龙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仍以在原审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向本院提出了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两上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选择向原审被告珠海市龙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珠海市龙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案应由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的上诉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萍审 判 员 刘秋萍代理审判员 王梅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淑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