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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17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冯建祥与新疆沣汇融通投资有限公司,张忠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建祥,张忠,新疆沣汇融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717-1号申请执行人:冯建祥,男,汉族,乌鲁木齐市地税局干部,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执行人:张忠,男,满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执行人:新疆沣汇融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定代表人:张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17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张忠、新疆沣汇融通投资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905855.60元(其中本金800000元,利息64000元,律师费24000元,案件受理费6470元,执行费11345.60元,邮寄送达费40元);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忠、新疆沣汇融通投资有限公司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奎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