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民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涵民初字第733号原告郑某某,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赖某某,女,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台湾地区人,住所地台湾地区苗栗县。原告郑某某诉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12月中旬经人介绍认识,于2002年12月31日在莆田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大陆无共同生活,被告也未替原告申请入台手续,因此没有生育子女,也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双方亦未能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十多年来,原、被告也无电话联系。为解除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原告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被告赖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郑某某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郑某某的身份证、户口薄各一份,欲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2、被告赖某某的护照复印件、台湾地区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滕本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3、福建省涉外、港、澳、台华侨结婚登记审批表、涉外涉港澳台华侨结婚申请书、男方情况、女方情况、双方情况、婚姻状况证明、涉外婚姻谈话记录复印件、单身事实切结书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原、被告在2002年12月3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赖某某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审查认为,被告赖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书面质证意见及提供相关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郑某某所提供的上述证据1原告身份证、户口簿、证据3中的福建省涉外、港、澳、台华侨结婚登记审批表、涉外涉港澳台华侨结婚申请书、男方情况、女方情况、双方情况、婚姻状况证明,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中的被告护照复印件、台湾地区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滕本复印件、证据3中的涉外婚姻谈话记录复印件、单身事实切结书复印件,因均为复印件,且原告未提供原件核对,故对于上述证据中与证据3中本院所采信的双方结婚登记审批材料中内容一致的信息,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赖某某于2002年12月31日在福建省莆田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原告在内地居住,被告在台湾地区居住,双方因缺乏沟通联系致产生隔阂,原告郑某某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赖某某的婚姻关系经依法登记,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郑某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系因缺乏沟通致产生隔阂,只要双方能够加强联系,积极化解隔阂,二人和好的空间仍然存在。现原告郑某某要求与被告赖某某离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赖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赖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郑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赖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键辉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