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翁法执补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张国军与特格希吉日嘎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军,特格希吉日嘎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翁法执补字第140号申请人张国军,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特格希吉日嘎拉,男,1962年12月25日,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张国军申请执行特格希吉日嘎拉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翁民初字第20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特格希吉日嘎拉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账户x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特格希吉日嘎拉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