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执字第0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宋光明、周音等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1923号申请执行人: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址:安徽省毫州市城区。法定代表人:张黎,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宋光明,男,汉族,1978年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刘庄村委会白路口自然村29号。身份证号码:341281197801041030。被执行人:周音,女,汉族,1981年8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开发区刘阁村委会崔庄自然村106号。身份证号码:341602198108055005。被执行人:苏发展,男,回族,1970年7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新兴路1号楼104户。身份证号码:34128119700707605X。被申请人:张松申,男,汉族,1962年6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邱庄村委会孙庄自然村34号。身份证号码:34160219620617101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亳州市金铎公证处(2014)皖亳金公证字第404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于2015年10月27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宋光明、周音、苏发展、张松申的银行存款1002735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春芳审判员 颜景雷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广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