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民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某与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1303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金敏琦,浙江法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甲。原告吴某与被告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准予原、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林某乙。后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应昌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舒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