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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刑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思刑初字第1378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家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2015年4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林岫峰、吴富彬,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5)1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榆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林岫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因债务纠纷,债主洪朝明与罗某、卢波(三人另案处理)等人预谋拘禁被害人周某丙。2014年12月9日中午,被告人张某在卢波的召集下,从泉州驾车载卢波、“罗汉”(另案处理)来到厦门,并由罗某出面约见被害人周某丙。当日13时许,被害人周某丙应罗某之约至厦门市思明区洪莲中路逸夫中学门口附近,被卢波等人强行拉拽上被告人张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闽C×××××丰田牌汽车,押往南安市英都镇福建禧来金大酒店,交由债主洪朝明进行拘禁、逼债。期间,被害人周某丙遭到债主洪朝明等人殴打,造成第1、2、3腰椎双侧横突及第4腰椎右侧横突骨折,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第2-10肋、右侧第2肋及第6-10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丙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2014年12月18日,被害人周某丙被解救。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张某因涉嫌非法拘禁在泉州火车站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其庭前供述、辩解,被害人周某丙的陈述,证人罗某、洪某甲、杨某、洪某乙、周某甲、周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电话通联记录、机动车信息及行动轨迹查询单、酒店入住登记表、被害人周某丙病历材料,监控录像截图,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及诉讼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坦白交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人周某丙被非法拘禁期间,被人殴打致轻伤一级,依法对被告人应从重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酌情从轻惩处。辩护人相关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1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汪漳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刘 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