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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多吉登珠与白玛泽仁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多吉登珠,白玛泽仁,洛绒单孜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74号原告多吉登珠,男,藏族,1989年8月4日出生。被告白玛泽仁,男,藏族,1973年4月14日出生。第三人洛绒单孜,男,藏族,1974年3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多吉登珠诉被告白玛泽仁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多吉登珠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认原告多吉登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第三人洛绒单孜与被告白玛泽仁的纠纷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作处理,第三人洛绒单孜可以另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多吉登珠负担。审 判 长  袁兴强审 判 员  王成炜人民陪审员  小热登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明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