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多吉登珠与白玛泽仁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多吉登珠,白玛泽仁,洛绒单孜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74号原告多吉登珠,男,藏族,1989年8月4日出生。被告白玛泽仁,男,藏族,1973年4月14日出生。第三人洛绒单孜,男,藏族,1974年3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多吉登珠诉被告白玛泽仁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多吉登珠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认原告多吉登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第三人洛绒单孜与被告白玛泽仁的纠纷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作处理,第三人洛绒单孜可以另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多吉登珠负担。审 判 长 袁兴强审 判 员 王成炜人民陪审员 小热登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明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