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小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郭长希与高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小字第83号原告郭长希。被告高玉,农民。原告郭长希诉被告高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郭长希经本院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长希负担。审判员 王亚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世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