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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小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郭长希与高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小字第83号原告郭长希。被告高玉,农民。原告郭长希诉被告高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郭长希经本院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长希负担。审判员  王亚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世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