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民二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沈延忠与白山市顺达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张德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延忠,白山市顺达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张德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抚民二初字第891号原告:沈延忠,男,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被告:白山市顺达电器安装有限公司,所在地:白山市江北大街。法定代表人:李相权,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德义,男,民族、职业、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沈延忠诉白山市顺达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张德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沈延忠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沈延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沈延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沈延忠承担。审判员 王广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