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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东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沈伟明与华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伟明,华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东商初字第103号原告:沈伟明,无固定职业。被告:华黎明,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伟明与华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伟明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伟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伟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伟明负担。审 判 员 XX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