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民一初字第05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淑艳与新民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艳,新民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民一初字第05792号原告刘淑艳,女,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新民市。被告新民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李淑梅,系该院院长。本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受理了原告刘淑艳诉被告新民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以自行解决为由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基于自愿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淑艳承担。审判员 刘会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祁 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