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3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罗辉英与周富军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3678号原告:罗某某,女,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周某某,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举证期限内,原告称双方已在简阳市民政局协议离婚,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红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晓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