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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民初字第034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3417号原告袁某某,男,汉族,1969年3月3日出生,住云阳县。委托代理人谭凌云,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解某,男,汉族,1984年10月27日出生,住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00元,减半收取587.00元,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美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汪 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