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执民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叶凯青与李绍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凯青,李绍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第1561号申请执行人叶凯青。被执行人李绍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凯青与被执行人李绍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90897元及逾期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156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汝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佩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