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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商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潍坊市坊子区振辛建材经销处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坊商初字第814号原告潍坊市坊子区振辛建材经销处。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潍坊市坊子区振辛建材经销处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婷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潍坊市坊子区振辛建材经销处的代表人陈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潍坊市坊子区振辛建材经销处诉称:2013年7月原、被告签订工程分包、分供合同一份,原告向被告在潍坊佳兆业金域天下工地供应水泥砖。原告按合同履行,至2014年4月20日双方对账,原告共计供应砖款314294元,被告共付给原告195000元,工地付款2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砖款99294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砖款99294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原告潍坊市坊子区振辛建材经销处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水泥砖供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潍坊佳兆业金域天下一期工程供应水泥砖,规格为240*115*53的水泥砖单价为0.26元/块,暂定650000块,规格为200*95*53的水泥砖单价为0.23元/块,暂定450000块。上述暂定总价272500元,由原告运输到被告工地现场,材料进场合同双方共同检查质量、清点数目,双方确认后由被告物质部代表共同开具材料验收单作为结算依据。物资部代表:廖小刚。每批货物到现场经验收合格双方签收物资到货清单,双方每月20日共同核对本月已供货总量及总价,次月20日左右支付供方已核实材料货款的70%,一期工程水泥砖供货完毕,双方进行结算,一个月内结清剩余尾款。另查明:原告庭审中提供水泥砖对账明细表一份,该对账表载明截至2014年4月份原告累计为被告供应水泥砖314294元。该对账单下方有原告经办人陈强及被告经办人廖小刚的签字确认。原告主张潍坊佳兆业金域天下一期工程已于2014年施工完毕,供货完毕。被告支付了215000元,至今尚欠原告货款99294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水泥砖供货合同一份、对账明细表一份以及原告陈述记录在案为证,经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市坊子区振辛建材经销处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水泥砖供货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依法应予保护。根据该供货合同,材料进场合同双方确认后由被告物质部代表廖小刚共同开具材料验收单作为结算依据,而根据被告物质部代表廖小刚签字确认的对账明细表,截至2014年4月份原告累计为被告供应水泥砖314294元。该实际供货量虽多于合同约定的暂定数量,但已经被告物资部代表签字认可,应以实际供货数量为准。根据原告庭审中陈述,合同约定的一期工程已于2014年施工完毕,供货完毕,被告支付了215000元,至今尚欠原告货款99294元。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砖款99294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中对于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潍坊市坊子区振辛建材经销处砖款9929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1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两项共计2211元,由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健法律条文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