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01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建湖业成达机械厂与张家港市国锋探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湖业成达机械厂,张家港市国锋探矿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1021-1号申请执行人建湖业成达机械厂,住所地盐城市建湖民营工业园2号路**号。负责人刘义成,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刘金龙,江阴市良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国锋探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斜桥村)。法定代表人黄国锋,该公司董事长。建湖业成达机械厂与张家港市国锋探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的(2015)张商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张家港市国锋探矿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建湖业成达机械厂支付货款42220.3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8元,由张家港市国锋探矿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52元,由建湖业成达机械厂负担145元,该款张家港市国锋探矿机械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建湖业成达机械厂已预交,由张家港市国锋探矿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建湖业成达机械厂。因张家港市国锋探矿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建湖业成达机械厂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建湖业成达机械厂与张家港市国锋探矿机械有限公司间存在业务往来,由张家港市国锋探矿机械有限公司向建湖业成达机械厂购买零配件。自2010年8月18日至2012年8月2日止,建湖业成达机械厂向张家港市国锋探矿机械有限公司开具发票23份,票面金额合计1665817.5元,其中号码为0145995、票面金额是62312.3元的发票的备注栏中有手写的数字“56972.15”,号码为1459996、票面金额是103320元的发票的备注栏中有手写的数字“98154.00”,号码为01459997、金额为61830元发票的备注栏中有手写的数字“58738.5”。张家港市国锋探矿机械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0145996的发票备注栏中有手写的“扣除5%5166=98154”字样、号码为0145997的发票备注栏中有手写的“扣5%3091.50=58738.5”字样,号码为0145995的发票备注栏中有“扣款10%6231.23=56081.07”字样,但该字样又被横线划去,该发票所对应的应税劳务清单写有计算过程,并写了“实际结算金额56972.65元”。嗣后,张家港市国锋探矿机械有限公司合计支付了建湖业成达机械厂货款1610000元。因张家港市国锋探矿机械有限公司尚欠货款未予支付,建湖业成达机械厂诉至本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国锋探矿机械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国锋探矿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870元,已发放给交付申请执行人建湖业成达机械厂;本院于2015年6月3日查封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国锋探矿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未查到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国锋探矿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辆;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国锋探矿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有工程钻机、无缝钢管、电焊机、齿轮、废钢、汽车柴油机等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建湖业成达机械厂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责令申请执行人建湖业成达机械厂在限期内对本院查封的财产及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的财产作出书面的处置申请,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既未向本院作出书面处置申请,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执行笔录、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870元并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及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向本院作出书面处置申请,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被执行人财产处置条件成就或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赵云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严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