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济民初字第07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泰兴市姚王镇新镇居委会肖万村一组与泰兴市姚王镇新镇经济联合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姚王镇新镇居委会肖万村一组,泰兴市姚王镇新镇经济联合社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济民初字第0728号原告泰兴市姚王镇新镇居委会肖万村一组。组长鲁瑞英。委托代理人周春林(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福俊(系特别授权),泰兴市河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兴市姚王镇新镇经济联合社。法定代表人葛展勇,主任。委托代理人胡荣贵(系特别授权),泰兴市姚王镇新镇居委会党总支副书记。委托代理人叶建熙(系特别授权),泰兴市姚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姚王镇新镇居委会肖万村一组与被告泰兴市姚王镇新镇经济联合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兴市姚王镇新镇居委会肖万村一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常继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