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唐毛香与汪伏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618号申请执行人唐毛香,女。被执行人汪伏美,女。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天民初字第0058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天执字第6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武审 判 员 田 武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叶心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