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47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苏小华与黄如雪、钱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小华,黄如雪,钱能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763-1号原告苏小华,女,1970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黄如雪,男,1969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钱能文(曾用名:钱潮烽),男,199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苏小华因与被告黄如雪、钱能文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在价值人民币8万元范围内冻结被告黄如雪、钱能文的账户。原告苏小华以其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苏小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了保证诉讼期间担保物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应对原告苏小华的房屋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在8万元范围内冻结被告黄如雪、钱能文的账户。二、在8万元范围内查封原告苏小华所有座落于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7号创世纪A区10幢802室房产(产权证号:xxxxx**)的份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彦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新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