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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四终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叶建雷与烟台市职业病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建雷,烟台市职业病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四终字第15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建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职业病医院,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树栋,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周晓钰,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麒,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叶建雷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3)芝民综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叶建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亦未向本院说明未到庭之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叶建雷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叶建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栾建伟审 判 员  丁 伟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斐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