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民四终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叶建雷与烟台市职业病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建雷,烟台市职业病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四终字第15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建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职业病医院,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树栋,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周晓钰,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麒,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叶建雷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3)芝民综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叶建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亦未向本院说明未到庭之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叶建雷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叶建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栾建伟审 判 员 丁 伟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斐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