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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9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盛世中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培媛、袁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盛世中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培媛,袁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9009号原告四川盛世中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承伟。委托代理人肖洪俊。被告郭培媛。被告袁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盛世中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培媛、袁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了和解,原告四川盛世中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培媛、袁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盛世中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盛世中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培媛、袁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盛世中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辉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