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黄丽君与安徽省蚌埠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575号原告:黄丽君,女,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任广胜,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徐从军,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省蚌埠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张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勇,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余小权,安徽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丽君与被告安徽省蚌埠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丽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黄丽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君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丽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帅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