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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陈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何某甲与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陈民初字第267号原告何某甲,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卢泓,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何某甲与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南华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林国明、周信桐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判,于2015年9月24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何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甲诉称,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原告生育儿子郑某乙,并生育了女儿何某乙。被告在与原告结婚后,长期嗜赌成性,经常赌球、打麻将等,输得身无分文,还经常借钱参赌。被告经常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每天都被他人追债。至今,被告长期赌博输光了全部家产,还欠上巨额外债,多次偷走原告所有的财物,还在外面养有女人。被告自2014年2月离家出走后,一直不知去向。原、被告没有任何共同财产。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特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郑某乙和女儿何某乙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儿子郑某乙和女儿何某乙的抚养费至儿女各自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即被告在2020年4月10日前每月支付2000元,在2020年4月10日后每月支付1000元);3.原、被告各自对夫妻共同债务144000元承担72000元;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以下证据,用以支持其诉讼请求:1.原、被告的公民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原、被告登记结婚;2.郑某乙出生医学证明、公民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生育儿子郑某乙的情况;3.儿童预防接种证、产科出院记录、出院证明书、病人费用明细清单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生育了女儿何某乙。但由于被告现已失踪,被告的公民身份证未能提交给医院,故女儿何某乙的出生医学证明一直无法领取;4.借条复印件三份,证明原告为了帮助被告还赌债,原告向父母、妹夫合共借款144000元,并已交给被告偿还赌债,但因为原告的父母及妹夫不愿意出庭作证,也未出庭出示借条,故债权人将另案主张;5.行政判决书两份、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证明被告为了还赌债于2009年12月将夫妻共有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证件挂失后补领,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低价出售他人,被告明知所有证件都在原告手中,故意挂失重新补领;6.民事判决书四份,证明被告长期赌博欠债而借款用于偿还赌债和继续赌博;7.手机短信相片二十二份,证明被告与其他女人有长期不正当往来,并且生育一名女儿。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开庭审理,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证明其起诉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意见,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的婚前感情尚好。原告生育儿子郑某乙。此外,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其生育了女儿何某乙,但却没有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予以佐证。在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长期借款参与赌博,输光了全部家产,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但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告未能提供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的证据原件,并陈述涉案债权人将另案主张。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自由恋爱而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的感情基础尚好。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长期借款参与赌博,输光了全部家产,没有尽到家庭责任,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但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从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珍惜过去的感情,双方的夫妻关系是可以维持的,因此应给予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向其支付上述子女的抚养费,于法无据,本院也不予支持。婚姻生活来之不易,希望双方认识到夫妻共同生活难免有磨擦,如果不好好沟通,矛盾就会日积月累,影响夫妻感情。被告也应当审视自己的行为是否有不当之处,有则改之,珍惜这个和好的机会,重建家庭温暖。希望原、被告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以宽容和理性的心态面对困难,遇事多商量、多沟通,妥善处理家庭矛盾,搞好夫妻关系。原告主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共同债务,并要求进行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承担偿还其应承担的一半份额债务的诉请,因原告无法提供涉案债务客观存在的证据,且原告也陈述涉案债权人将另案主张,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不准许原告何某甲与被告郑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何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已由原告何某甲预交),由原告何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南华人民陪审员  周信桐人民陪审员  林国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柳斯第5页共5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