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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杨伟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李建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李建亭,李永结,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239号原告杨伟,男,1980年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李建亭,男,1975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李永结,男,住河南省夏邑县骆集乡大梨树村李伯良50号。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任志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玉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伟与被告李建亭、李永结、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伟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8元(原告杨伟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49元,由原告杨伟负担。审判员  倪水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尊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