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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刑初字第2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胡枝兰盗窃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256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女,1957年6月26日出生。曾因盗窃,于2013年8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公诉机关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5]2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6日5时许,被告人胡×在本市海淀区复兴路22号院东门门口,采用撬锁方式,秘密窃取被害人靖立祥红色宝岛牌TDR1309Z金茉莉型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366.8元。现涉案物品已起获发还。被告人胡×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赃物已起获发还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胡×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5年7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范 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冬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