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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苏建秀与韦花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建秀,韦花发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944号原告苏建秀。委托代理人黄杜锦,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花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建秀与被告韦花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韦花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建秀撤回对被告韦花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苏建秀负担。审判员  陈淑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沿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