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执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会敏与胡春生离婚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063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农民,住襄阳市。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农民,住襄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樊太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6)樊太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陈友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