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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执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会敏与胡春生离婚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063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农民,住襄阳市。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农民,住襄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樊太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6)樊太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陈友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