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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港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田国为诉运城市穗鑫君马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毅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国为,运城市穗鑫君马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毅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港初字第334号原告:田国为,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大福镇禾黄村第四村民组106号居民。被告:运城市穗鑫君马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机场大道豪德光彩贸易广场B8区5街10号。法定代表人:劳毅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劳毅峰,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开平市苍城镇联兴关四村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国为诉被告运城市穗鑫君马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毅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国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