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民初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砖成与彭飞、陆卫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砖成,彭飞,陆卫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1808号原告李砖成。委托代理人王娟,淮安市淮安区仇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飞。被告陆卫刚。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北门大街177号四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砖成与被告彭飞、陆卫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砖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砖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砖成负担。审判员 李 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俊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