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龙民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刘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刘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民保字第77-1号申请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负责人:陈继光。被申请人:刘安。申请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为与被申请人刘安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温龙民保字第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刘安所有的奔驰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码:浙C×××××)。2015年10月2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申请人刘安所有的奔驰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码:浙C×××××)。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汉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章林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