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执字第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振太与马涛、王亚茹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振太,马涛,王亚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00853号申请人赵振太。被执行人马涛。被执行人王亚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鹿民一初字第27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马涛、王亚茹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赵振太借款3000元及利息2160元以及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及用于执行的实际支出费用。但被执行人马涛、王亚茹至今没有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涛、王亚茹在银行存款56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双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