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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25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周少来与卢山、杜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少来,卢山,杜英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523号原告:周少来。委托代理人:熊砚芳,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山。被告:杜英英。委托代理人:陈天天,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少来与被告卢山、杜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诉来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2015年10月2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卢山、杜英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少来撤回对被告卢山、杜英英的起诉。诉讼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青海人民陪审员  徐志林人民陪审员  卢道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清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