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会民一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佘兴与粟多才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兴,粟多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442号原告佘兴,男,193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被告粟多才,男,1951年11月12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本院2015年9月23日受理原告佘兴与被告粟多才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佘兴于2015年10月27日以原、被告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佘兴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佘兴负担。审判员  甄媛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米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