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初字第03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栋梁与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栋梁,张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小民初字第03551号原告杨栋梁,实创装饰集团太原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高丕泽,山西文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原告杨栋梁与被告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燕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栋梁及其委托代理人高丕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栋梁诉称,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被告因装修房屋短缺资金,于2014年4月26日与其妻子一同找到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杨栋梁拾万元整,借期两个月,第一个月还伍万,第二个月全还清。利息壹万元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玉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6日,原告向被告出借人民币1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写明:“今借到杨栋梁拾万元整,借期两个月,第一个月还伍万,第二个月全还清。利息壹万元整。借款人:张玉。2014年4月26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本息分文未还,原告催要无果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以及庭审笔录等材料证明属实,且经过当庭质对,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及银行交易明细,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已经履行了款项出借义务,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其应当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由于原、被告约定的利息过高,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应当予以调整,即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被告张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抗辩等诉权,当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栋梁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该款项从2014年4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燕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晋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