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民一小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海利与王争光、高大龙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海利,王争光,高大龙,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一小字第28号原告李海利,男,1973年5月30日生,汉族。原告委托代理人樊梨花,修武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争光,又名王小军,男,1982年12月13日生,汉族。被告高大龙,男,1976年12月18日生,汉族。被告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夏参军,经理。被告焦作市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渊亭,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才。系焦作市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原告李海利诉被告王争光、高大龙、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姜甜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玉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