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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本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本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1613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1幢14层1706室。法定代表人:鲁传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飞,1987年6月26日,该公司法务人员。被告:刘本瑜。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本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成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楠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