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本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本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1613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1幢14层1706室。法定代表人:鲁传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飞,1987年6月26日,该公司法务人员。被告:刘本瑜。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本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成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楠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