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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35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安丘市金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潍坊昕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丘广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丘市金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潍坊昕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丘广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3587-1号原告安丘市金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东关。法定代表人辛保华,该公司经理。被告潍坊昕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奎文区虞河路大虞街道刘家庄头村南头。法定代表人崔全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丘广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双丰大道东段南侧。法定代表人潘世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丘市金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昕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丘广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丘广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并以其提供的辛保华名下的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的储蓄存单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提供的担保财产,依法亦应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安丘市金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的辛保华名下在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的储蓄存款3万元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镜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风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