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14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梁红英与张济生、陆素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红英,张济生,陆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408-1号申请人:梁红英,个体户。被执行人:张济生。被执行人:陆素芳。梁红英申请张济生、陆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兴民一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1月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2015)兴执字第1408号。执行过程中经查发现,申请人已于2014年申请本院执行(2013)兴民一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2014)兴执字第459号案执行。申请人2015年11月5日执行申请属重复申请,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5)兴执字第14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莉审 判 员 黄志国代理审判员 杨 超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 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