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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3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李维红、王修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李维红,王修喜,王玉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商初字第354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57-3号。法定代表人刘智玉,行长。委托代理人曹昆,系该行职工。被告李维红,农村居民。被告王修喜,农村居民。被告王玉华,农村居民。原告邮储银行与被告李维红、王修喜、王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曹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维红、王修喜、王玉华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储银行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6月11日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李维红向原告借款80000元,期限12个月,从2014年6月11日至2015年6月11日,年利率为14.58%;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前10个月只还利息,后2个月每月偿还本息40241.53元。被告王修喜、王玉华为李维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依约向被告李维红发放借款,被告李维红至今尚有本金40241.53元及利息1179.71元(计算至2015年8月6日),共41421.24元没有偿还。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仍不还款。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维红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241.53元及利息1179.71元(计算至2015年8月6日),共计41421.24元,并支付原告自2015年8月6日至结清贷款本息期间的利息、罚息,被告王修喜、王玉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维红、王修喜、王玉华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3日,被告李维红、王修喜、王玉华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从2014年5月23日至2016年5月23日止,原告可根据联保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80000元,不超过本人授信额度,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240000元内发放贷款,采用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每次借款无需通知保证人。2014年6月11日,被告李维红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李维红向原告贷款80000元,年利率14.58%,从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同日,被告李维红从原告处贷款80000元,于2015年6月11日到期。贷款到期后,尚有本金40241.53元、利息和罚息1179.71元(计算至2015年8月6日)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借据及贷款放款单各1份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李维红、王修喜、王玉华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联保协议,向原告借款,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要求被告李维红支付剩余借款本金40241.53元,并按照借款合同及借据的约定支付利息、罚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修喜、王玉华为李维红贷款提供担保,原告要求被告王修喜、王玉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维红、王修喜、王玉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维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借款本金40241.53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及借据的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二、被告王修喜、王玉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6元,由被告李维红、王修喜、王玉华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钦波审 判 员  陈 雷人民陪审员  张本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官雪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