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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208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许宝山与沈德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宝山,沈德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0805号原告许宝山,男,1952年12月8日出生,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许力(许宝山之子),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其他信息不详。被告沈德成,男,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宝山诉被告沈德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宝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宝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宝山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许宝山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梁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楚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