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208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许宝山与沈德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宝山,沈德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0805号原告许宝山,男,1952年12月8日出生,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许力(许宝山之子),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其他信息不详。被告沈德成,男,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宝山诉被告沈德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宝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宝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宝山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许宝山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梁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楚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