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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3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邹永雄与乐胜、孙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439号原告邹永雄,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重庆市永川区。被告乐胜,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被告孙少林,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永雄与被告乐胜、孙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永雄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24元,减半收取2762元,由原告邹永雄负担,退回原告邹永雄2762元。审 判 长  周 娟人民陪审员  申祖援人民陪审员  陈玉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