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3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邹永雄与乐胜、孙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439号原告邹永雄,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重庆市永川区。被告乐胜,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被告孙少林,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永雄与被告乐胜、孙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永雄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24元,减半收取2762元,由原告邹永雄负担,退回原告邹永雄2762元。审 判 长 周 娟人民陪审员 申祖援人民陪审员 陈玉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雯雯 关注公众号“”